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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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東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所為不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