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8號抗告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模發 間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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