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以將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用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扣得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玻璃球一個」及證據欄「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一紙」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寶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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