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傷害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傷害│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4.4│92.6.18││││93.5.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署│南投地檢署││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1773號│93年偵字第2661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簡上字第97號│93年上訴字第1932號││實│││││審├──────┼──────────┼──────────┤││判決日期│93.11.30│94.1.12│├─┼──────┼──────────┼──────────┤││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簡上字第97號│93年上訴字第19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1.30│94.2.5│├─┴──────┼──────────┼──────────┤│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4年執字第13號│94年執字第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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