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3年7月中旬至93年8月│93年8月4日至93年8月6│││5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93年度偵字第2935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581號│9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1月5日│94年6月30日│├─┼──────┼──────────┼──────────┤││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581號│9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4月6日│94年7月25日│├─┴──────┼──────────┼──────────┤││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934號│94年度執字第1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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