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9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蔡晏瑜 即 蔡宜津 即 蔡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點貳伍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