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相 對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原
代 理 人  黃俊宏
       沈焜軒
相 對 人  梅思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為低收入
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雲林縣北港鎮低收入戶證明
書影本以為釋明,另參以本院查得聲請人於104年度名下無
任何財產所得資料,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
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
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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