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六五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陳右原告與被告 潘氏玉碧 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結婚證。
二、載有被告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或來台流動戶口申請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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