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三號
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張兆光 律師 魏俊峯 律師被告甲○○住臺中
戊○○住臺中己○○住臺中丁○○住臺中辛○○住臺中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住臺中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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