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仲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仲訴字第一0號
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仲訴字第一0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捌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叁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