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被告丙○○因本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9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李毓華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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