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5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滿蔡佳書 、蔡勝杰、 蔡瑞雅蔡佳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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