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坤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山發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
1454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