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繼字第47號聲請人 冷秀珍 代理人 魏華文 上當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明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其繼承開始被繼承人 冷太耀 住所地即新北市三峽區嘉添里白雞127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聲明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