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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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36號原告 顏明 侯
顏旭胥 顏許月花 被告 王駿業 訴訟代理人 王曉初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林裎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請求移付民事庭審理而視為起訴,因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固於101年8月24日提出本院出具之裁判費收據,並具狀減縮請求金額,惟該裁判費收據乃原告就同一事實另為起訴時所繳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76號),並非就本件所繳納,而就原告減縮請求金額後所應補繳之裁判費則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