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5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佩錦 被告 蔡端雅 (即 蔡清正 之繼承人)
蔡佳真 (即蔡清正之繼承人) 楊滿 (即蔡清正之繼承人) 蔡勝杰 (即蔡清正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佳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三行中關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十月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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