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3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室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漢章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案號:101年度家小字第3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 周漢榮 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原告並未提出附表所示遺產在訴時之交易價值或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5日內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鑑定報告及土地謄本,並按鑑定價額之六分之一繳納裁判費,如不知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暫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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