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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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偉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1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