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被 告 蕭清海
法定代理人 蕭文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