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34號
原 告 黃義翔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