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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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潘冠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琪云 、 張齡名 、 張宇柔 、 張朝政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