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張煌輝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