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7號上訴人 陳瑞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5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