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澤選任辯護人謝憲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韋澤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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