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柏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