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43號
原告 蔡佩玲
被告 陳譽文
被告 鄭秀美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