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現羈押在臺灣桃園龍潭女子監獄)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丁俊和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2日執行羈押,於同年10月12日、12月12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5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