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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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君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59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