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鄭容羽 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 律師被告 杜逢瑀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7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程翠璇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