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鄭容羽 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 律師被告 杜逢瑀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7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