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653號聲請人 吳建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東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應繳聲請費1,000元)㈡補附表本票9紙(票號CH225004至CH225012)之利息起算日
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