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郁芬 (原名 潘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潘郁芬(原名潘溶)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姓名依戶籍資料所載已更名為 潘郁芳 ,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人為潘郁芬,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之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影本,該裁定於104年9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