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17號聲請人 顏呈釗 上列聲請人顏呈釗因與相對人 蕭秀香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顏呈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陳明四紙本票各別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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