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淑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照男 、 林睿霖 、 王經宇 、 曾鈺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照男、林睿霖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洪照男、林睿霖住居於臺南市仁德區、新北市三重,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另聲請對債務人曾鈺綺、王經宇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裁定命陳明相對人曾鈺綺之住、居所及提出相對人王經宇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