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9號聲請人 傅湘怡 即 傅穎綺 即 傅心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至一一○年五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三十一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至一一一年五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三十一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履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