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八二號
自訴人久玖輪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代理人 洪信斌 被告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八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中華民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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