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即 吳志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