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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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7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
許瑜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
二、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3年9月15日執行羈押,至94年6月14日第4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威龍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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