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莊珮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仁貴 │高雄縣鳳山信用│九八一─五│壹萬伍仟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0000000│││││合作社中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