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

被告 周正勇

周治齊

黃金財

滿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善通

被告NGUYENTHIHAIYEN( 阮氏 海燕 ,越南籍)

李俊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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