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告 馮印才

王趙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

被告 顏豐猷

洪宇欣

顏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主張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又原告對於被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並無意見,為節省兩造訴訟勞費及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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