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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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周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周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費品璇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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