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崔皓媛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