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訴人與 王自星 等6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上訴人與王自星等6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與王自星等6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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