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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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17號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異議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本件異議人非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得對原裁定抗告,其抗告自不合法。本院以裁定駁回其等抗告,核無違誤。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顯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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