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
104年度易字第137號104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昱皇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翁晨貿律師被告 張志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劉嘉鎧
劉嘉浩 廖原頡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及追加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一0四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一0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昱皇、張志浩、劉嘉鎧、劉嘉浩、廖原頡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104年度易字第137號、104年度訴字第22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就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