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振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振嘉(下稱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易字第997號為刑事第一審判決後,業於同年11月5日合法送達至被告之上開住所即臺中市○○區○○街○○巷○號,被告雖於同年月1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除聲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外,餘未記載任何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5年2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105年2月4日合法於被告之住所由被告本人收受裁定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述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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