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31號抗告人 傅俊龍 相對人張䕒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家聲字第3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104年度家聲字第3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2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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