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佳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佳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加速條款),並以螢光筆標註。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