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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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旭明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33、34號、101年度偵字第19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旭明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5月14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許旭明已於105年1月10日死亡,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5年2月19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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