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品妡

上列被告因頂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5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品妡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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